关于采制粉车间排污费收缴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04年4月22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缴纳排污费的主体,并不征收个人的排污费。 因此,目前征收殡葬机构因悼念者燃放鞭炮 2003年12月4日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 关于核定排污量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18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修正)三部现行法律中均删除 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04年5月18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缴纳排污费的主体,并不征收个人的排污费。 因此,目前征收殡葬机构因悼念者燃放鞭炮 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众网 2008年5月5日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款和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政府网2018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3 年 1 月 2 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Fujian

关于征收煤炭装卸与堆存粉尘排污费的复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1年12月16日 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 2018年8月28日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正)中仍有排污申报登记的相关规定,各地应根据生态环境 环环监函〔2018〕10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 2018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三部现行法律中 生态环境部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百度文库《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 2018年3月22日 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2015年、二季度) 关于举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及VOCs排污收费业务培训班的通知行政事业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06年10月1日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4年9月30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呈报〈关于煤粉二次扬尘收费的请示〉的请示》(甘环发〔2004〕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 2013年6月30日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第三条规定:“排污者具备法定减缴、免缴、不缴排污费情形的,不影响环保部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并用以裁定罚款数额的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24年5月5日 4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是否可以用于执法的复函 5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6《环境保护法》第6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7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的复函 8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汇总!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执法的复函汇编排放排污污染源2024年4月23日 你局《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函〔2004〕119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已就此问题函复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请参见《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338 号)。 二 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11月3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3]1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申报核定、复核和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及违反规定的行政处 关于排污收费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7年8月23日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

关于排污费核定权限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2003年8月5日 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2005年4月18日 二、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排污费征收。 我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83号)已有答复,请参照执行。 二 五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煤矿 排污收费 复函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2年5月24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明确二氧化硫排污费不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鲁环发[2002]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按期解缴国库,是各级财政的预算内收入。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 2010年8月23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电厂脱硫海水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0〕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原环保总局《关于深圳西部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监〔1996〕315号)“当脱硫工艺排水出口的水质达到海水三类水质标准时,对脱硫海水暂不征收排污费 关于电厂脱硫海水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 2015年9月14日 6、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3 7、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4 8、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4 9、关于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复函 5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4) 豆丁网2024年2月22日 你厅《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函〔2009〕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已

环保总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水网
2006年6月30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函〔2006〕256号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6〕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 2004年10月10日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对象的紧急请示》(鄂环保文〔2004〕1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1999 年)第二项:“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 关于排放污染物的行政机关应否缴纳排污费的复函2004年11月24日 你局《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1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属于同位阶的环境行政法规,但《排污费征收 使用管理条例》是新 关于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18年5月14日 7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5号,2009年1月15日公布) 8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2号,2009年6月1日公布)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sxxz2003年3月20日 第二章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 管理 第五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01年12月26日 你厅《关于对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的请示》(苏环法 [2001]4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办请示,国务院法制办经报国务院领导批准,于2000年10月1日以《对复函 关于拒绝缴纳大气污染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8年5月2日 7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5号,2009年1月15日公布) 8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2号,2009年6月1日公布)2018年8月22日 你厅《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 (粤环报〔2018〕11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三部现行法律中均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的有关规定。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09年7月31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函〔2009〕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商会 1993年12月8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08施行日期19931208文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6月15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电建设项目建设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4〕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关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排污申报及排污费征收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1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函〔2009〕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排污费征收法律适用问题
2004年1月30日 关于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排污费征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索 引 号 你局《关于对金矿尾矿库如何征收排污费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3]27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的设计和运行 2004年8月10日 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因此,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可以 关于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受委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82年9月6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河北省、吉林省、辽宁省环保局: 最近,山东、河北、辽宁、吉林等省环保局或电力部门给我局来文、来电、讯问在执行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有关火力电站烟尘超标收费的一些问题。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8年3月22日 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2015年、二季度) 关于举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业务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及VOCs排污收费业务培训班的通知行政事业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06年10月1日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2004年9月30日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呈报〈关于煤粉二次扬尘收费的请示〉的请示》(甘环发〔2004〕9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 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年6月30日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第三条规定:“排污者具备法定减缴、免缴、不缴排污费情形的,不影响环保部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并用以裁定罚款数额的2024年5月5日 4自动在线监控数据是否可以用于执法的复函 5 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6《环境保护法》第61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7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的复函 8恶臭气体超标排放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汇总!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执法的复函汇编排放排污污染源2024年4月23日 你局《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黑环函〔2004〕119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已就此问题函复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请参见《关于核定煤粉二次扬尘排污量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338 号)。 二 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征收高等院校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11月3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3]1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申报核定、复核和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及违反规定的行政处 关于排污收费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7年8月23日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关于采砂(石)船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 2003年8月5日 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关于排污费核定权限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煤矿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5年4月18日 二、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排污费征收。 我局《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83号)已有答复,请参照执行。 二 五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煤矿 排污收费 复函